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04〕275号文)及《芜湖市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项目的决定》(市政府9号令)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在依法向城市规划、工程质量、消防、人防、房管、市政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结单项验收手续后,向市建委办理验收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方可交付使用。对分期建设的较大规模住宅小区,可申请分期验收备案。
二、申请验收备案,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市规划局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2、规划要求的公共配套设施和供水、供电、燃气、道路、排水、排污、路灯、邮政、电信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完毕,并经各专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具备正常使用条件;
3、单项工程已向市质监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4、已落实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承诺事项;
5、已按规定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手续;
6、未对项目周边环境造成破坏;或者虽造成破坏但经过整治已恢复或美化。
7、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均已完备。
三、未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或办理验收备案未通过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交付使用;市房管局不予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对擅自交付使用的,市建委将依法予以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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